各類牌照的發牌準則
我們Branding works代辦兩類牌照:酒店牌照及賓館牌照,以及三種賓館牌照類別,即賓館(一般)牌照、賓館(度假營)牌照和賓館(度假屋)牌照。酒店牌照:發給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或接納作酒店用途的處所。除非另獲建築事務監督接納,否則酒店應根據建築事務監督公布有關酒店發展的現行《認可人士、註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岩土工程師作業備考》,為酒店營運提供下列輔助設施。
一個可供離開或到達酒店的顧客停車上落的地方;
足夠的泊車位及上落客貨設施;
酒店運作的基本設施及與酒店功能有關的配套設施;
中央空調系統和中央式熱水供應系統;
及根據建築事務監督公布的現行《設計手冊:暢通無阻的通道》規定,提供足夠無障礙客房。
酒店及賓館牌照通常有效期最長為36個月。然而,對於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專為酒店/賓館用途而建造的處所,牌照的有效期可多於36個月(最高長達84個月),條件是持牌人必須就該處所的樓宇及消防安全提交周年「認可人士證明書」。
酒店/賓館欲申請有效期超逾36個月的牌照,須為接納專為酒店/賓館用途而建造的處所,其用途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,並於佔用許可證顯示或獲建築事務監督批准之改建或加建圖。相關改建或加建滿意紙須獲建築事務監督認可。
入住持牌旅館對旅客的安全極為重要。為方便旅客識別持牌賓館(一般),牌照事務處由2009年9月起實施持牌賓館標誌計劃,要求持牌賓館(一般)須在賓館顯眼位置展示賓館標誌。
由旅館業監督(監督)發出的持牌賓館(一般)標誌,必須時刻展示於賓館內顯眼位置,此乃發牌條件之一。顯眼位置指賓館正門入口、賓館內每一個客房的房門及監督所指明賓館內的任何地方。
《2020年旅館業(修訂)條例》於2020年12月1日實施後,監督在處理新牌照及續牌申請時,將考慮以下四個發牌規定:
- 無使用限制規定;
- 狀況適合規定;
- 適當人選規定;
- 經營規定(只適用於牌照續期)。